绿色产业法是环境资源法的新子部门法
作者:管理员 | 发布日期:2021-3-20 | 点击量:990
环境资源法需要发展是毫无疑问的,例如人口、资源、环境法的一体化研究,资源保护基本法的制定,循环经济指导下的环境资源法制建设等。环境资源法律关系的“生态性”要求环境资源法制建设要更为注重区域性。这是因为真正的生态系统不单纯是“点”、“线”、“环”组成的,而更多的是“面”和“体”。但在我们的环境法制(特别是在“法律”层面上)建设中,立法更多地集中在“点”上(末端治理的法律多),“线”已经有所体现(例如清洁生产法),体现“环”、“面”、“体”的法律几近空白。例如污染防治法,从注重“点”(末端治理),发展到重视“线”(从摇篮到坟墓),再到重视“环”(从摇篮到坟墓再到摇篮),如今需要更为注重“面”和“体”(流域治理、生态工业园区、立体农业等)。我国的社会实践中已经有了较多的生态工业园区、可持续发展示范区、生态县、生态省等,而我们相应的法律建设却是滞后的。要从根本上改变理论研究落后于社会实践、上层建筑不适应生产力发展需要的局面,就要促进环境资源法的发展。要通过生产力※生产关系※经济基础※上层建筑这个链条,促进法律的变革与发展。抓住先进生产力这个“触发点”,促进环境资源法的发展。当前,这个“触发点”之一就是21世纪的朝阳产业———绿色产业。就环境资源法而言,变革已有的环境保护法、资源法等子部门法的同时,还要积极构建一个新的子部门法———绿色产业法。环境资源工作的产业化,以及人们对清洁产品、清洁技术的追求,促成了绿色产业的诞生。绿色产业是新生产力的代表。绿色产业的“产业性”要求有新的上层建筑———新一代环境法与其相适应。因此,我国制定了《清洁生产促进法》,也有必要制定《生态工业园区法》、《区域生态建设法》、《生态恢复产业化法》、《循环型社会基本法》(日本已制定此法)等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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