河北省绿色产业协会章程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:河北省绿色产业协会
英文译名:Green Industry Association of HeBei Province
第二条 本协会性质:本协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,是由省内立志于保护生态环境,倡导建立绿色家园、绿色农业、绿色工业的单位会员、个人会员和社会知名人士组成,在河北省范围内活动的非营利性、全省性社会团体。
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:以邓小平理论和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为指导,贯彻党和国家有关绿色产业可持续发展的方针政策,围绕“党政主导,社会参与”的工作方针,组织全体会员和会员单位普及绿色知识、倡导绿色生活、奉行绿色生产、助力绿色崛起,促进发展地方绿色产业,打造提升地方绿色品牌,推动地方绿色产业的发展,为实现“绿色崛起”、构建和谐和会、促进全省经济社会的发展献计出力。
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河北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。
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设在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东岗路168号都市温泉花园三期(全城绿洲)7号住宅底商0-105
第二章 业务范围
第六条 本协会业务范围:
(一)组织农民和涉农企业学习绿色环保知识、为其他相关企业会员提供环保技术的咨询服务;
(二)组织会员企业定期开展联谊会搭建沟通交流平台,致力于为河北省内相关生产企业的节能减排、环境保护提供政策咨询、技术推广服务,为会员提供各种实用信息;
(三)组织绿色产业企业学习国家绿色政策及知识,引导企业诚信守法,规范市场行为,同时向政府反映会员诉求,维护会员合法权利,倡导企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。
(四)组织研讨、考察、交流活动,定期开展相关的绿色产业经济报告会及学术、科技讲座,提高其投资绿色产业决策水平和经营管理能力。
(五)为会员提供培训、咨询、信息、法律等服务,助推行业自律,推进绿色产业活动的规范化和市场化。
(六)建立电子信息网络,加强信息交流,为绿色产业提供广泛的信息服务。
第三章 会 员
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。
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,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 拥护本会章程;
(二)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;
(三) 在绿色农业与绿色环保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;
(四) 热爱绿色公益事业,积极缴纳会费;
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:
(一) 提交入会申请,填写《河北省绿色产业协会会员登记表》;
(二)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;
(三) 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。
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 本协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二) 参加本协会的活动;
(三) 优先获得本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;
(四) 入会自愿,退会自由;
(五)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、建议权和监督权;
(六) 其它依章程应享有的权利。
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 执行本协会的决议;
(二) 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;
(三)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;
(四) 按规定缴纳会费;
(五)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;
(六) 其它依章程应履行的义务。
第十二条 单位会员代表一般由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委托的其他人担任,代表如离职调动,需在一个月内将改派代表书面通知协会秘书处。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,并交回会员证。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,视为自动退会。
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
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、罢免
第十四条 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。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:
(一) 制定和修改章程;
(二) 选举和罢免理事;
(三)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(四) 决定协会终止事宜;
(五)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。
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,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。
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
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:
(一)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
(二) 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;
(三)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
(四)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(五)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;
(六)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;
(七) 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
(八)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,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(九) 决定其它非会员代表大会决定或会员代表大会授权的重大事项。
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后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,情况特殊的,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。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,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代行理事会的职权,领导本会工作,对理事会负责(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)。
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后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,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 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素质好;
(二)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;
(三) 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;
(四) 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(五)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;
(六)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方可担任。
本协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任期五年,(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任期一般为两届)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,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,方可任职。
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(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会长担任)。如因特殊情况须由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,方可担任。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
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(或常务理事会);
(二)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(或常务理事会)决议的落实情况;
(三)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;
(四) 提名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交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通过。
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 主持本会日常工作;
(二) 受会长委托,主持秘书处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工作;
(三) 负责组织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(或常务理事会)决议的落实;
(四) 组织召开会长成员办公会议。
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具体组织实施年度计划;
(二) 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
(三)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;
(四) 决定办事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;
(五) 处理其它办事机构的有关事务。
第五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第三十条 经费来源:
(一) 会费;
(二) 捐赠;
(三) 政府资助;
(四)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(五) 利息;
(六) 其它合法收入。
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。
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。
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财会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完整。
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会人员,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代表和财务部门的监督。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。
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,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。
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或挪用。
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、福利待遇,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。
第四十条 对协会修改的章程,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,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。
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,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。
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,审查同意。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,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第八章 附 则
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。
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授予本协会理事会。
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河北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。
2015.06.07